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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工信部日前公告2014年符合《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》的企业名单(第一批),包括甘肃、吉林两省8家企业的11套装置: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30万t/a;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5万t/a;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万t/a;甘肃刘化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40 万t/a;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万t/a;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30万t/a;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万t/a;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18万t/a。
据了解,工信部于3月份发布公示。2012年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,加强环境保护,综合利用资源,规范行业投资行为,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,促进合成氨行业健康发展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,工信部特制定了《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》。根据条件,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(按照区域规划搬迁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);三年内,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(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);引导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转移,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,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,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。新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。
此外,对于新建合成氨装置做了严格规定,(一)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,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1000吨/日(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),造气炉按需设置。(二)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,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。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。(三)鼓励现有企业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、产品结构调整、节能、环保和安全为目的技术改造。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、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。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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