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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肥料标识不全引起的“复检”
发布时间:2014-04-28   阅读次数:1288次  

  在肥料检测的实践过程中,不同的肥料就有不同的检测方法,不同的检测方法就有不同的检测结果,这就要求抽样人员、业务受理人员、检测人员必须理解吃透相关产品的执行标准,高度重视肥料标识信息对检测结果的影响。笔者就近期发生的一起肥料标识信息不全引起的“复检”,谈谈肥料标识信息的重要性。
  A县质监局的稽查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,抽取了B公司经营的某厂家复混肥,标称养分含量(氮-磷-钾)为13.5-0-44.5,总养分58%,产品执行标准为GB/T 15063-2009,无其他信息,并对产品标识拍照。
  A县质监局稽查分局委托“双认”质检机构C检验。C的检测人员按照委托信息,依据复混肥标准GB/T 15063-2009,规定的检测方法GB/T 8572-2010中未知试样检测总氮含量,结果总氮含量未检出,C及时出具了检验报告。稽查分局向B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查封了B公司的复混肥。B公司接到检验报告与其供方沟通后,向A县质监局提出了“复检”申请,理由是他们的产品标识中无磷含量,只有氮和钾,就是硝酸钾,购销合同中产品名称也是“硝酸钾”,应按“农用硝酸钾”组织检验。A县质监局收到B公司“复检”申请,认为理由不成立,但为了切实保护B公司利益,要求C按B公司的申请将留样按《农业用硝酸钾》(GB/T 20784)中规定的方法对总氮含量进行检验。C此次检验结果总氮含量为13.6%,符合合同和产品明示的氮养分规定。
  此例复检就稽查分局和质检机构而言都没有错,错在B公司的供方将农用硝酸钾专用标准名称作为普通复混肥标识,标签不规范,B公司也未核对购销合同与实物标注的名称。从这起“复检”结合复混肥料标准可以看出,肥料中氮和磷的测定一定要有详细完整充分的信息,即硝态氮、铵态氮、酰胺态氮或其组合和枸溶性磷或水溶性磷,样品有了这些信息才能在检测时添加不同的的催化剂或还原剂,否则检测结果大相径庭。因此抽样人员和业务受理人员,在遇到复混肥产品时,要对样品的相关信息记录完整充分,检测人员要认真核对复混肥的有关信息,不符合检测要求的不予受理或补正后受理,以提高质检机构检测质量水平和减少检测机构的风险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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