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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规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有效期不超过90天
来源:中国化肥网   作者:万静   发布时间:2011-11-09   阅读次数:1913次  

        记者昨天从商务部获悉,为适应外贸形势的发展与变化,促进公平贸易,建立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,商务部拟对《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》进行修订。现对《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。
  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商务部对外公布,商务部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、发放分配、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。同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公历年度内有效,《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》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90天。
    注:《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》全文请参见http://huafei.jinnong.cn/news/2011/11/9/2011119805047467.shtml
(万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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